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文综罚字〔2023〕6号
时间:2025-04-19 13:35:33 来源:产品中心
该社的经营行为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1.“抖音”手机APP上2023年2月2日网民“@朋友开心”上传的“购物团消费不达标不给房卡”视频(链接:);视频截图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为举报,导游黄**于2023年1月26日受*邦国旅委派为团号为WB20230126来自海南的50位游客的旅游团桂林段4天3晚旅游提供地接导游服务的过程中,2023年1月28日在桂林紫藤花大酒店大厅内与游客就购物消费问题发生了“购物消费不达标不给房卡”的言语争执的事实;导游黄**在带团过程中存在欺骗和强迫购物的行为。
2.**国旅《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各1页。证明:**国旅拥有合法旅行社业务经营主体资质,法定代表人为邬**。
3.导游黄**、**邦国旅员工唐**、**国旅计调刘**、**国旅财务莫**、**国旅总经理莫**、**国旅法定代表人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各1页;导游黄**导游证复印件1份共1页;**国旅法定代表人邬**委托书1份。证明:黄**、唐**、刘**、莫**、莫**、邬**居民身份;黄**的导游身份;莫**全权处理抖音视频相关事宜。
4.导游黄**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13页。证明:导游黄**系**国旅委派;导游黄**承认2023年1月26-29日带过团号WB20230126的旅游团队;该团队游客在购物店中消费过;不支付导游服务费、导游服务费以该团游客购物消费总额的6%进行计算;“白吃、白住、白喝,回去领600块钱”等言辞和“购物消费不达标不给房卡”的行为是导游黄**所说所做,目的是想给游客有压力,在后面的购物店中多消费、多购物,以便拿更多的返佣;导游黄**在带团过程中存在欺骗和强迫购物的行为。
5.**国旅计调刘**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国旅计调刘**提供的《团体接待确认合约书》打印件1份共1页,微信截图1张共1页。证明:计调刘**使用工作手机(微信昵称“小刘”)接到广西中旅发来的《团体接待确认合约书》后存档;团队线路已定型,不是由刘**制定,莫**交待刘溪琳照此执行即可。
6.**国旅财务莫**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回单编号为“ZZHK--****的中国工商银行的境内汇款电子回单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户名为“莫**”的个人账户由莫次明本人掌控,财务只负责记账;该账户于2023年2月4日13:15收到的15000元的转账并非该团团款。
7.**国旅总经理莫**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8页。证明:万邦国旅以-300元/人的“负团费”的标准提供地接服务,并通过莫**个人的尾号为6315的交通银行账号向组团社转账支付15000元的人头费;该社和导游在组织游客游览中没有如实告知游客购物店的真实情况,以及导游与旅行社的利益与游客购物金额息息相关等真实情况,如导游服务费以该团游客购物消费总额的6%进行计算;**国旅从购物店以游客消费总额的20%左右不等的比例获取返佣,经调查核实购物场所现金返佣给万邦国旅共计4840元;该旅游团的桂林段地接业务为万邦国旅总经理莫**联系并操作,是该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团队的所有所得(返佣)和支出费用都计入万邦国旅,故莫次明无个人违法收入。
8.**国旅总经理莫**提供的流水号为405001881*****的15000元转账记录截图1份共1页。证明:莫**个人名下的尾号为6315的交通银行账号于2023年2月4日13:18:53转账支付给组团社广西中国国际旅行社夏**15000元的人头费。
9.**国旅总经理莫**提供的团号为WB20230126的旅游团的团队结算表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该团**国旅获得回佣4840元,团款为-15000元的负团费。
10.**国旅总经理莫**提供的总额-15000元的《团体接待确认合约书》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该团团款为-300元/人,共计-15000元。
11.“8月林总团”表格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国旅在2022年8月接待了多个不合理低价的旅游团队。
12.阳朔县泰华百货商场购物消费证明复印件1份共1页;桂林市佑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消费证明1份共1页、佑子湾结算清单(编号0025056)复印件1份共1页、佑子湾销售单及对应POS签购单复印件7份共7页;广西藏域康雪域土产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复印件、ZYK接待记录复印件各1份共2页;桂林怡心堂中药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共1页、销售收据及来访登记表复印件1份共1页;茗绣纺织品有限公司销售单(编号0260954)复印件1份共1页;广西桂林御品世家皮革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消费证明及销售收据复印件1份共1页;桂林亚昇商贸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收据复印件各1份、各1页,POS签购单复印件8份共1页。证明:该团游客交通工具是桂C33;带团导游黄**;该团游客在上述购物店内消费过;购物店按特殊的比例返佣给万邦国旅。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出证人(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经审查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该社的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来得到的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该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直接引发了其委派的导游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另案处理)及要求导游黄**垫付该团费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在现场检查中还发现该社在2022年8月还接待了多个不合理低价旅游团队的经营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由2023年2月2日“抖音”手机APP上的“购物团消费不达标不给房卡”视频曝光,引发重大网络舆论情况并持续发酵,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符合“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情形。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三部分旅游领域序号5号的规定,符合“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
2023年2月15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文综罚告字〔2023〕6号)直接送达当事人。截至2023年2月22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现决定对桂林万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吊销桂林万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万邦国旅总经理莫**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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